5月27日上午,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副厅长曾向阳详细解读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凭职业资格证书等可获取培训补贴
曾向阳介绍,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连同这个《实施意见》,基本形成促进我省技能人才振兴、技能强省建设的政策体系。
《实施意见》在就业技能培训对象方面涵盖了“两后生”、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困难家庭、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等类型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在深化高技能人才培训方面,明确了凭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获取培训补贴的举措;
在积极推进创业创新培训方面,提出了举办湖北青年创业大讲堂、在校期间“试创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放宽创业学生修业年限和休学次数等政策;
在加大政策服务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落实技能人才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学习培训期间应支付工资
《实施意见》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提出企业应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企业职工,利用生产时间或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完成企业规定培训的,视同正常出勤。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实施技工院校“双品牌”建设工程,用5年时间,建设10所全国知名的品牌院校,建好50个特色鲜明的品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