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到位,最高可获得8000000元!”5月24日,广东佛山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佛山中院”发布一则悬赏公告,因悬赏金额最高达800万元,引起外界关注。(5月26日澎湃新闻)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举报人提供“老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悬赏金额最高可达800万元,十分吸引公众的眼球,自然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法院微信公众号采取这种“标题党”做法,为引发公众关注和造成轰动效应无可厚非,但笔者还是要给法院此举泼一点冷水,发布悬赏公告还应少一点故弄玄虚,以避免“娱乐化”倾向。
法院悬赏公告显示,其申请悬赏标的额为86615020.08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到位的,由法院从执行到位款中,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予以兑现奖励。悬赏条件为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到位,符合执行相关规定(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按照悬赏公告上的承诺,从理论上讲,举报人如果提供了8000多万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按比例最高完全可以拿到800万元的悬赏金。
但现实中,举报人要想拿到这800万元悬赏,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一方面,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而这些财产大都是不好转移或匿藏的不动产,占据的比例较大,则已经去掉了执行标的额中的大部分;另一方面,举报人能够知情的“老赖”财产一般非常有限,只占极小的一部分,甚至还是被“老赖”早已暗中变卖掉的财产,举报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少之又少,按悬赏比例能拿到的悬赏金则可想而知,与800万元肯定是天壤之别。因而,“800万悬赏金”只不过是一个娱乐公众的噱头,除能吸引眼球,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结果通常是无人能领取800万元悬赏金,最终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不可否认,悬赏确实能够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对被执行人形成“全覆盖”的监督,让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处遁形,此举显然能对维护司法权威和治理“老赖”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悬赏只能作为有益的补充,因为在司法机关动用各种资源和技术手段后,还没有查清的“老赖”可供执行财产,基本上已被转移和匿藏,查处难度非常大,不是其内部知情人很难知晓,普通民众根本就无法了解,也就谈不上举报了。而数额巨大的悬赏金,甚至还能诱发少数梦想“一夜暴富”的不法分子为获取悬赏金,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威逼、绑架等暴力手段,以非法获取“老赖”财产线索,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如此违法行为一旦得到鼓励和奖赏,后果不堪设想,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司法机关发布悬赏公告,一定要具有严肃性和务实性,依法公布具体的悬赏条件、悬赏金额或悬赏比例,千万不能搞“娱乐化”,用故弄玄虚的“标题党”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巨额悬赏来吸引公众眼球,否则,就有可能弄巧成拙沦为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