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写判决书身亡被视同工伤”有示范意义-中国讯息网

“在家写判决书身亡被视同工伤”有示范意义

作者:朱永华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19-10-09 20:51:13

   9月23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此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据10月8日《法制日报》)。   

  热议源于这样一起案例,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并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时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7时许,他在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地人社局认为杨文峰因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机械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法官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中撰写判决书,确实既不在“工作时间”更不在“工作场所”,为此不认定杨法官属工伤,也是于法有据。但正如法院判决撤销所指出的那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工作岗位并不局限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法官在家撰写判决书与老师在家为学生批改作业一样,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由此而受到的伤害,依法应当视为工伤。   

  应当说,当地法院对廊坊人社局不予认定杨文峰属于工伤的撤销判决和最高法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这番解读,确实既为类似工伤诉讼案件审理判决作出了“指南”,也非常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都知道,当老师的在家为学生批改作业几乎是常态,法官、警察下班后在家里撰写判决书或案件材料也属正常,尤其是现如今很多互联网企业员工,更不拘泥于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家里、网吧以及咖啡馆等场所都可能成为其“工作岗位”,而且随着时代与科技的发展,这种灵活性、碎片化的工作形态将会更多,为了完成所规定的职责,一台电脑甚至一部智能手机在手,基本上“无处不岗位”。   

  正如网上流行那句话,谁也无法预料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现实的工作和各方面压力,使得很多正值壮年的人都处在“亚健康”状态,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又让原本单一固定的工作场所变得更加多元,再僵化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势必会照成很多真正的“工伤”而不能被依法认定,虽然“视同工伤”也属工伤范畴,但具体如何“视同”并没有完全形成共识,尤其是在家里工作出现意外,往往很难界定又极易因非工作场所而不被认定,而不少基层人社部门又往往将工作岗位等同于工作场所,客观上造成了“一地鸡毛”。   

  最高法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岗位”的解读,让我们看到了制度的人文情怀,事实上所谓的“工伤”,说白了就是因为工作受到伤害,它所强调的主体是“工作”,也不应该苛求具体在什么场所,员工在外见义勇为,公务人员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伤残退伍军人疾病复发等等,依法都应当视同为工伤,这并不是对制度范围的扩大,也不是出于某种“怜悯”,而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执法态度。“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之所以冲上微博热搜榜,引发数万网友参与讨论,就在于这样的“工伤”谁都无法预见也随时可能碰到,因此,视同工伤认定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关系到你我他的法制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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