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段车内监控视频显示,8月29日9时50分许,一名正在驾驶的公交司机与车外一名女子发生言语冲突后,该女子突然冲上公交车,在其他乘客劝阻下,女子仍然多次持雨伞抽打司机。事发地为安徽阜阳临泉,打人女子因司机鸣笛扰到自家小孩,开始拍打玻璃,并冲上公交车,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9月3日澎湃新闻)
公交上干扰公交车驾驶、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案例屡见不鲜。行进中的公交车,不仅承载着车上乘客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而且关联着道路上不确定人群和其他车辆的安全。公交上干扰公交车驾驶,安全隐患甚大,教训令人痛心。发生这类案件与当事者的文明素质差、违法成本低、车上的安全防范措施薄弱都有关系,在治理上也需要多管齐下,但适法以治尤为重要。只有提高殴打公交司机的违法成本,才能震慑不理智的打人乘客,为行车安全增加筹码,有效防止一车乘客成为一个人不理智行为的牺牲品。
乘客干扰驾驶员操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这类事件中,司机被打的起因各种各样,乘客坐过站了,乘客要在没有站牌的地方下车,司机不提供找零服务,有乘客乘车不付钱,甚至还有公交等的时间比较久,上车就打骂公交司机。对这些行为不能仅仅采取警告、罚款或短暂拘留的处罚方式,应该追究与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相称的刑事责任。对此类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该说,法律是明确的,并非无法可依。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执法机关认为此类行为没有普遍性,作为犯罪处理没有太大价值,按普通治安案件处理了事。临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寻衅滋事行为对打人女子韦某某行政拘留13日,就是一个例证。违法成本低,就不足于震慑此类行为。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矫正效果。
对这类案子,一些国家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如美国新泽西州根据法律规定,如胆敢袭击司机,将以7000美元罚款并处以5年监禁;纽约州法律规定,对侵犯公交司机者将处以7年监禁的重罪。相比之下,我国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普遍较轻,乏有追究刑责的案例。
从此前媒体报道的多起司乘冲突事件来看,对一些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行为的处罚普遍不到位。如果缺乏详细的判定和处罚标准,或者力度过轻,会造成这类现象违法成本低,不仅不能形成社会警示效应,还会导致一些人无视法律规定。从目前的实际看,有必要细化定罪量刑标准,发挥好法律的导向作用。不妨参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确立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罪名,细化定罪量刑标准,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实施犯罪行为的,还应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