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这不是什么大秘密,2017年4月9日发生的“美联航驱逐乘客事件”,就让广大乘客知道了超售机票早已经是航空行业的一种国际惯例、潜规则,国外、国内航空公司都这么干。
航空公司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在机票营销策略上采取超售机票的方法,这本身并无不可,也不能说是一种不合理的营销手段。因为航空机票的有效期比较长,国内航空机票有效期一般在90天,在这长达90天的时间里,乘客可以选择多次改签、退票。如果乘客买了飞机票后选择不乘机,而是改签或退票,恰巧又没有其他乘客补位的话,意味着该班次航班上的这个座位等于是空座,这就给航空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选择超售机票策略,提前多卖几张飞机票,说白了就是提前为航班准备好几名“替补乘客”,防备有乘客选择改签、退票,这显然能减少乃至避免给航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但是,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营销策略,导致极少数“替补乘客”或者说是“超载乘客”最终无法乘坐航班出行,只能改乘其他班次航班出行。这显然给正常购票的乘客出行带来极大不便,甚至是无法顺利出行,直接耽误了后续行程,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且,所有责任在航空公司身上,因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导致无法乘坐航班出行的乘客没有任何的责任,实质上属于航空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航空公司违约。
换句话说,作为违约方的航空公司除了安排无法出行旅客改签、退票外,还必须对无法正常出行的乘客给予经济赔偿。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赔偿标准上,要严格按照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不是选择店大欺客,用几百块钱打发不能正常登机出行的乘客。
总而言之,航空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可以选择超售机票的营销策略,但不能因超售机票而给正常购买机票却无法正常出行的乘客吃亏,不能让无辜的乘客自己承担本不该有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