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该院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3倍工资。可事实上,许多职工未能休年假又拿不到3倍工资。
8月9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被单位拒绝后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91元,补偿金额按日工资3倍计算。这样的结果本是“常态”,然而,真正通过法律路径获得权益的职工却并不多。这是因为一方面职工怕因为打官司牵扯自己太多的精力和时间,也会影响到自己和企业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最怕的,怕法院不受理,怕官司会输。在权衡之下,往往选择沉默,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也不敢奋起抗争。这不能简单地说职工的软弱,只能说法律执行不到位。当然,由于职工的“沉默”,也会导致一些企业变本加厉,无视法律规定,任意侵犯职工的权益。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也使法律得不到应有的执行,也使法律的尊严受损。
根据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公众关注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这其实说得很清楚了。遇到“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纠纷,法院是会受理的,且会支持权益受损的职工。这无疑是一颗定心丸,让职工更有底气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现实中,有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执行是另外一回事。法律的威力不在于规定有多严,而是体现在执行上。法院受理,法律能够为职工权益撑腰,让职工感受到法律的威力,法律才能获得敬畏。如果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受损的不仅仅是法律。
老虎不发威,很容易被当作病猫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法律要发威,要让以身试法的企业品尝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