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子会所住了没多久,孩子患支气管肺炎入院治疗,广州一对夫妇一怒之下在网上给了月子会所“差评”。不料月子会所起诉至法院,认为是诽谤,索赔50万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该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于是法院判决:驳回某家政服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任何时候,有评价就有“好中差”,这是一种正常现象,消费者给商家的“好中差”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如今好评成为商家的资本,差评却成为电商的眼中钉肉中刺。消费者一旦给了差评,便遭到商家恶意报复,或电话威胁,或给买家寄寿衣,送棺材、花圈,有的邮寄毒蛇和老鼠,还有的商家直接雇人砍伤买家,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让消费者“闻差色变”。
给了月子会一个“差评”,竟然被索赔50万元,这是在滥用诉讼权。涉嫌恶意诉讼。 如此恶意诉讼,出于非法动机,目的很明显,是一种臭招。是通过合法诉讼形式,进行不合法的恶意诉讼,来达到某种利益的满足,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公民滥用诉讼权,干扰了正常审判秩序,挤占了有限司法资源,甚至会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是万万不可的。
为了一己之利采用偏差、错乱的利益表达,混账了法律逻辑,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笔者以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恶意诉讼就是对法律“碰瓷”,恶意诉讼是在法律的水面上打水漂,以激起朵朵浪花的儿戏,是在挑战法律。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现象由来已久。一方恶意制造诉讼状态诈害对方当事人,或者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编个理由瞎诉讼等行为,既违反了诚信原则,也构成新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者除诉讼请求将被驳回之外,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年前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祭出重拳,下猛药,大幅提升了恶意诉讼者的道德、经济和法律成本,因此对恶意诉讼必须实行“零容忍”,提高其违法成本,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