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容易注销难?需要繁琐的清算程序、税务注销以及长时间的公告流程?针对当前企业遇到的市场退出难问题,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拟定了《广东省企业清算注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网上征求意见。
设立企业注销专区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连带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企业注销后,如存在未清缴的税款或未清偿的债务,税务机关或有关债权人可依法向企业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追偿。拒不清偿的,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针对企业退出的税务注销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凡企业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中止办理的情形,依法中止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依据和理由;符合即办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可通过网上处理。
统一规范社保、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通过注销专区集中填报相关内容,即时并行分送给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各单位通过注销专区对企业进行同步指引,及时公示办理进度,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实现公开透明可预期。
深圳试点企业除名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申报的经营收入为零(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前,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提出陈述或申辩。企业提出异议并且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吊销。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年报系统截图材料、纳税记录材料、执法人员或社区网格管理人员检查材料或邮寄信函等材料,作为立案吊销的证据。
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僵尸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未接管到公章且无法查询到公章的,可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公章。
广东省将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终止其主体资格。企业被除名后视为注销,被除名企业有资产或债权债务未处理的,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企业及其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事后救济途径保障相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