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刘晋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了解,刘晋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综合处处长,涉嫌贪污罪,2004年9月外逃加拿大。2016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8年12月7日外逃14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刘晋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其在职期间的领导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在2007年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判决书显示,因涉嫌犯贪污罪,刘晋于2019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刘晋于2004年4月至8月间,利用担任业务处处长,负责培训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培训费盈余款的方式,从该中心在珠海、广州、南京、贵阳以及杭州举办的五期培训班中,侵吞培训费盈余款共计人民币624573.19元后潜逃至境外。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2016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刘晋发布红色通缉令,2018年12月7日外逃14年后,刘晋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晋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刘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将扣押在案的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
记者注意到,刘晋在逃期间,其在职期间领导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也因贪腐案落马并被执行死刑。
据了解,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都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