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下车去店里,1小时消费两万元……”近日,一则广西桂林女导游在旅游大巴车上态度强硬地要求旅客消费的视频,再次引起社会对“不合理低价游”问题的关注。据了解,该旅游团属“低价团”,游客因在购物点消费没达到导游预期,于是出现上述情景。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回应称,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和旅游购物商店高额回扣是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诱因。
时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渐成时尚。一些不法旅行社为了达到赚黑心钱的目的,纷纷推出了所谓的“低价游”,以此吸引游客。有的只有几十元钱便能游山玩水,殊不知,“低价游”只是个诱饵,“高价购”才是他们的真实用意。
确实,当下社会几十元钱对于一个普通百姓而言,的确算不上大钱,也就是一顿饭钱抑或一盒烟钱。面对如此的“低价”很多人经不住诱惑,谁知一旦到了目的地,则游客们身不由己,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否则“休想走”。直到这时候游客才如梦初醒,只是为时已晚。
防止“低价游”沦为“高价购”,一方面游客的合同意识至关重要。首先必须找一个正规旅行社,不能听任一些草台旅行社的“瞎忽悠”。要仔细核对行程,哪些含在团费里,哪些是自费项目,此外,合同中没有购物项目等要逐一看清楚,别轻易地签字确认。另一方面,要仔细看清楚到达的目的地是否属于旅游景点,如果不是旅游景点就要格外小心。有些旅行社爱打马虎眼,他们所推出的旅游项目,说白了就是一次购物旅行,所到达的地方多为一些企业,与真正意义上的旅游风马牛不相及,对这种“低价游”需要格外小心,否则吃亏上当的是自己。
遏制“低价游”成为“高价购”有关部门的介入不可或缺,必须有土有责,加大对“低价游”的打击力度。2015年,原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明确规定5种“不合理低价游”。之后,为整顿旅游市场,各地都曾出台专门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相关措施。时至今日,该现象依然存在。可见“低价游”已成为无良商家的促销手段,变着法子与监管部门进行周旋,对此必须格外警惕。
从另一方面讲,以“低价游”为诱饵搞拉郎配进行“高价购”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游客作为消费者,去某地旅游,他们有权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决定权在自己手里,任何的强制购买都属于“强制消费”,是游客所不能接受的。游客完全可以据此进行投诉和举报。
“低价游”沦为“高价购”严重侵害游客的合法权益不说,更严重破坏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对这种行为必须进行棒喝,再也不能让其继续侵害游客的合法权益。谨防“低价游”沦为“高价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