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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的困扰

作者:卜越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22-03-24 13:37:58

两岸关系中,会有一个词不时跳出来,扰动着人们的思维,这就是“主权”。

我国政府要维护主权。《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当局要坚守、捍卫主权。蔡英文在2022年元旦谈话中,把“坚守国家主权”作为“2022年稳健执政的四大主轴”之一。

两岸为此剑拔弩张。以致有大陆学者说:“两岸政治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主权问题,所有两岸之争无不以主权之争为核心。”

破解两岸关系之难题,还需从厘清“主权”概念、匡正“主权”之误入手。

“主权”是政治学和国际法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其常用语词。然而,这个常用语词的含义却是含混不清的。政治家们经常使用“主权”这个语词表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制定政治战略策略。核心概念有误,它所引发的问题是多维度、多层级的,可谓谬之毫厘,差之千里。

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源自16世纪法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现代主权理论的奠基人让·博丹。博丹将主权定义为“针对公民和臣民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稍晚于博丹的荷兰学者、国际法学创始人雨果·格劳秀斯使用“主权”这一语词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但他修改了“主权”的含义,把“主权”定义为“凡行为不从属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力”。这个定义强调了主权的独立性,以阐释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后,学者们将博丹的“国内主权”和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融为一个“主权”,概念的混淆也就从此展开。比如,《社会科学大词典》中是这样解释主权的:“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特殊属性,它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这里的问题是:所谓“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指的是同一事物吗?通俗地说,它们说的是一个东西还是两个东西?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在国家的主权属于谁这个问题上有过长时间的争论,有君主主权、教会主权、法律主权、宪法主权、议会主权、人民主权等各种学说。其争论的焦点,是在国内各种政治力量、政治主体中,谁的权力才是最高权或者最终权。18世纪晚期以来,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的人民主权理念在西方国家逐步确立为主导性政治理念,并传播到整个国际社会,尤其在二战以后,已逐步成为政治学说的公理。

人民之所以是国内主权者,是因为人民是国家的所有权人。国家的核心要素是疆土和人民,人民派生出政治(包括政权及其权力)和文化。人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疆土以及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积累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拥有所有权。

西方国家自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土地私有制度:在一国之内,私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土地在法律上为其“所有”。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一般物的所有权不同,其在使用、转让等方面受到了诸多限制。在空间上,古罗马法上的“土地上穷天宇、下及地心”之说早已不被认可,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使用空间被限定在地表以及该土地使用必需的上下空间范围,除此之外的上至天宇、下至地心的空间权利仍归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转让等也有诸多限制,比如用途的限制、规划的限制、转让对象的限制,等等,明显不同于一般物权。故将私人享有的对国家土地无期限的使用权称为“土地所有权”是不恰当、不准确的。一国之内,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归人民所有,国家为其代表。

正是人民作为国家所有权人的身份,决定了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委托人。不论采取转让、授予、同意等何种方式,也不论是委托一个人还是一部分人,执政者都是受人民之托,为人民服务,都是人民的公仆。但是,人民并非具体权力的行使主体,人民主权也不是具体权力程序上的最高权。在当代,人民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的主要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意志、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受人民监督等系统性的政治制度安排。所以,把人民主权表述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最终权”更为恰当。

公理处于价值体系的底层或者核心,无需讨论。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人民主权理念已成为类似于公平、正义的政治学的元价值,没有人怀疑它的正确性,人们要做的事情只是如何实现它。公认的实现方式是现代民主制度。所以“民主”替代“人民主权”成为热议的主题。而国家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却经久不衰,国家主权的相关问题也是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主权”或者“国家主权”被高频率使用。现在,除了说人民主权的场合,“主权”已等同于“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对外主权)和人民主权(国内主权)指的并非同一事物。二者权力主体不同,分别是国家政权和人民。权力性质与内容也不同,人民主权包括对国家的所有权以及对国内政治权力的最终权,而国家主权则是国家政权所掌控的政治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等等;从另一个维度讲,包括国家政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物、事、人的管治权。

在国内主权固化为人民主权以及“主权”主要指“国家主权”的当下,“人民主权”已经不能理解为人民的“主权”,此“主权”非彼“主权”。“人民主权”只能作为一个固定词组,表达其特定含义。

国家主权即国家政治权力,或称统治权、管治权、治权。这又涉及到台湾常用的一个词:治权。中文“治权”源自孙中山先生。孙中山先生认为,“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就是民权,治权就是政府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这里的“政府权”,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大陆官方的政治词汇里没有“治权”这个词。但近来民间的学术文章和译著中也常在上述意义上使用“治权”。

这下明白了吧!虚幻的“主权”,脱掉马甲,露出真容:其实就是治权。再加上定语,“国家主权”就是“国家治权”。

独立性、完整性、平等性等是国家治权在国际法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也可以从其他维度观察、归纳“国家主权”的特征。因视角不同所导致的特征不同并不代表主体的改变。

台海两岸有关“主权”的陈述非常多,如“坚守主权”、“捍卫主权”、“确保主权”、“主权独立”、“维护主权”、“享有主权”、“行使主权”,等等,如果把这些“主权”全部替换成“治权”,其意涵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主权”困扰两岸,假作真时真亦假。

“事实”有真实与虚假,“理论”有正确与谬误。台海两岸需要重新梳理政治思维,匡正错误理论,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如此,两岸关系或能突破僵局,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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