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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对加班,但不能反对劳模精神

作者:胡海军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22-02-22 00:21:54

 2月18日晚,河南郑州某公司一名劳动模范的简介在网上引发热议,简介称该名员工经常上12小时班,基本每月30天满勤。然而,不少网友认为这位劳模的工作“太卷”了(2022年2月20日每日经济新闻)。 

  网友们的反应,让这位劳模坐不住了,甚至有些“不好意思”,好像自己做错了什么事,不得不出来为自己辩解。称“自己的工作并非坐在工位上一刻不停,劳动强度没那么大,另外自己每月也能调休,每个季度还有一周的带薪探亲假。” 

  “工作12小时每月30天满勤”,网友们对此反应强烈,不是为劳模的精神所感动,而是对此提出了质疑。一方面,可能是“工作12小时每月30天满勤”,对于正常人来讲,确实有些做不到。他能做到吗?另一方面,应该是公司违反《劳动法》的嫌疑,劳模也做了一个坏的榜样。 

  有关法律专家的解释是:虽然法律有劳动者加班时间限制,但劳动者自愿加班,公司没有强迫加班并给劳动者支付了相应加班费,公司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该说,违法的嫌疑应该排除。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律法规对个人劳动权利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强。个人也越来越重视自己休息的权利。“五+二”、“白+黑”、“996”等曾经被人们热捧的工作模式,已经逐步为社会所抛弃。企业已经不敢再任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除了正常的工作时间,没有谁愿意主动加班——这个不用做民意调查。人们反对加班,所以,对于任何形式的被动加班、隐性加班、变相加班等延长劳动时间的行为都是极为敏感和极力反对的。这个我们可以理解,并且需要支持——法治社会必须依法行事。但是,我们反对加班的时候,不能因此也反对劳模的精神。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劳模精神一直都是社会需要大力弘扬的。"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这些体现了工人阶级精神风貌的优秀品质,一直是不变的劳模精神。劳动者在岗位上钻研劳动技能,提升劳动效率,甘愿奉献社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愿意“躺平”,这是爱岗敬业的表现,理应获得社会的尊敬。如果对劳模的自愿“加班”提出疑问,对于劳模的精神妄加指责,可能导致我们的价值观的错位,时代精神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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