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呼“老赖”不侵权,让仗义执言者更有力量-中国讯息网

称呼“老赖”不侵权,让仗义执言者更有力量

作者:史洪举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19-06-20 22:58:43

       因认为岳某某网上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某将岳某某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19年6月18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赖”是人们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约定俗成的称呼。此次,通过互联网媒介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构成侵权的裁判,无疑树立了这样一个导向,即人们有权对失信、违法、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以督促其改正错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失信,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社会公德和他人权益的践踏。如果不对其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人从其失信和耍赖中获利,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对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制约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这些做法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对是非对错的评判标准。

  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既失德又违法。那么,作为执法、司法机关,有义务对其进行制裁并给予否定性评价,而任何公民均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谴责,并从声誉上进行贬低。 要知道,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而违法失信人的权利自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这样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符合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

  总的来说,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权乃至人身、财产权利就该受到一定限制和剥夺。通过网络平台对其冠以“老赖”或“教科书式耍赖”未侵犯其人身权利。相反,这不仅能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自行消除声誉上的不良影响。以裁判的形式确认称呼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侵权,给监督者吃了定心丸。并能形成倒逼作用,让潜在的赖账者看到失信行为将陷入人人喊打,声名狼藉的围剿中,进而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失信行为。

责任编辑:XW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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