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盛夏时节,6月14日,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再次强调,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眼下,随着气温的日渐高涨,“盛夏模式”即将打开,“高温津贴”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或“办事日程”。
据了解,往年各地有不少地方在发放“高温津贴”上存在着随意“克扣”的现象,有的发放几箱饮料代替“高温津贴”,有的发放几瓶防暑药品当作“高温津贴”,有的以西瓜替代“高温津贴”,更有甚者,有的什么也不发放,干脆只字不提“高温津贴”。凡此种种,致使职工的“高温津贴”成了一种“奢望”。
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可见,白纸黑字,发放“高温津贴”是有明确规定的。
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每每到了炎炎夏日需要向战高温,冒酷暑的一线职工发放“高温津贴”之时,不是随意“克扣”,象征性地发放一些饮料、防暑药品之外,就是干脆避而不谈,只字不提。加之,一些职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向老板“开口”,致使职工的“高温津贴”年年都成了“纸上福利”。
因此,笔者以为,要让“高温津贴”真正发放到一线职工的“手中”,还需“监管发力”和“制度保障”双管齐下。
一方面,监管要到位。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应切实担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一线职工高温作业、露天作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有随意“克扣”或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就要予以督促整改。
另一方面,制度要保障。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高温津贴”的发放,防止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当然,职工还需主动维权。要进一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厂务公开等制度,畅通职工对防暑降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大胆监督举报,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发力,制度保障,职工维权,形成联动机制,就一定能让职工的“高温津贴”真正发放到位,从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