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5个月遭辞退”岂有此理-中国讯息网

“怀孕5个月遭辞退”岂有此理

作者:胡建兵 阅读量:13015302 发布时间:2021-07-10 11:07:15

 近日,贵阳一女子向记者求助称:自己在一服装店上班,如今自己怀孕5个月了,可老板却给出了两个选择,要么辞职,要么就不要生这个孩子,并且老板还称自己就没资格要孩子。两年前自己怀孕过一次,当时老板让自己选择,自己无奈之下选择了工作,可现在老板还是这个样子,太让人心寒了。(7月9日消费日报网)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也是一种“天赋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然而,这个服装店要求女职工要么把孩子打掉,要么就辞职,这是侵犯了女职工的人权,是与我国的法律唱“对台戏”。 

  有人可能认为,这个服装店这样做可能有些无奈。因为服装店女职工是整天站着工作的,女职工怀孕后,一些工作不适合干了,服装店其他岗位又比较少,很难安排新的岗位,原有的岗位还得聘人来替代。女职工怀孕期间还有可能要休保胎假、产前假等,生育后要休很长时间的产假。这段时间内,女职工不但不能为服装店做事,店还得发给其基本的工资及相关福利,不仅造成企业用工短缺,而且也会使经营成本增加。但这不是服装店要求这位女职工辞职的借口,毕竟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不管是什么企业都必须坚守法律这一底线。如果容忍这种现象存在,那法律的严肃性就荡然无存。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这个服装店要求女职工怀孕后辞职,是不符合法律的。 

  让怀孕女工辞职,是典型的“性别歧视”和“就业歧视”。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组织都不得侵犯。女职工一旦生育权遭到了侵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要在第一时间受理这类投诉举报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结,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要求女职工“怀孕即辞退”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在加强这方面监管,对这一服装店依法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应该站出来,支持职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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