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问责应成为反行政垄断的法治标配-中国讯息网

官员被问责应成为反行政垄断的法治标配

作者:南都评论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21-02-28 13:39:32

日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称该局向福州市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责令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改正其“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安装指定应用”这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涉事行政机关公布的整改情况中,该局机关两名有关责任人被进行效能问责。

并不起眼的一则地方反垄断案例,特别是在多个互联网巨头先后被启动反垄断调查的背景下,却因为公职人员被问责而引发外界不少关注,个中原因耐人寻味。如专家接受南都采访时所言,在公开的行政垄断执法案件中,“鲜少有对个人进行问责的情况”,在此之前有据可查的案例,仅在去年7月,湖南某行政垄断案中两涉事公职人员就被问责。

而根据《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被查实存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则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基于立法语言的使用常识不难判断,责令改正与启动问责属于并列存在的两项法律应对措施,但从《反垄断法》问世至今,官员因行政垄断被问责的案例却鲜少为公众所知,个中原因值得反思。

稍加检索可以看到,在福建此例“反垄断第一案”的缘起中,还有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强力加持:2020年11月,国务院通报第七次大督查结果,以“涉企乱收费”视角切入,点名福州市交通运输局,随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或许已经很难厘清国务院大督查与地方反垄断调查之间的关联,也无法清晰判断涉事官员被问责究竟是基于对哪一层行政监督的反馈。但从权力监督的思路来看,无论是国务院大督查还是反垄断执法,都属于行政内部监督的范畴。而对涉事官员的问责强度则将必然会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法治化与改善效果。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而相较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一直都被视为市场发展过程中影响和危害都更大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这也正是《反垄断法》从立法之初就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辟一章予以规制的初衷所在。行政机关滥用其法定职权,为某项本应接受市场公平竞争的产品或服务设置特权性的行政保护屏障,一方面排除和限制了正当市场竞争的出现,另一方面也限制和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以垄断特定市场的方式行乱收费之实,无端增加社会主体的负担和压力。在市场环境每一个不起眼的神经末梢,它都消解着国家宏观改革的红利,制造着各种于社会成员来说更直接、更具体的不平等与最真切负担,从根本上影响着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公共形象。

从福建“反垄断第一案”能够较为清晰地看到,国家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大,并不局限于针对普通市场主体的执法监管,也有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加码。而反垄断执法的一视同仁,同样应当体现在惩处上的法律态度。在立法层面,行政垄断的法律应对既然已经包含有问责涉事公职人员的明确内容,就不应当只是将“问责官员”当作反垄断执法某一个特殊情况下的可选项。

官员被问责,本就应当成为反行政垄断的法治标配。正在进行中的法律修改,执法机关或将有权直接责令行政主体改正垄断行为,而无须“绕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改正建议,这被视为反垄断执法力量增强的表现。鉴于行政垄断问责适用层面的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更详尽地列明问责内容、增加问责强度,并强化问责执行的存在感,让直接促成、导致行政垄断发生的具体责任人承担更多法律责任。法律追责的明确与必达,将在客观上使得权力的行使有所忌惮,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尊重和保障。

责任编辑: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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