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报道,近日几名北京房企的营销员工,因未抢集团副总裁年三十发出的红包,差点被辞退。该副总裁认为,对于大群的情况超过24小时不予关注,身为营销人员缺乏责任心和基本的职业素养。要求这些员工当日下午四点前道歉并检讨,还要主动发200元红包,如果执行不到位,下午四点后移出群,年后处理。
向来只听说,没抢红包被提醒抢红包,从没听说,不抢红包被逼迫抢红包。因不抢红包被乱扣帽子,如此“霸道总裁”实在活久见。回顾前因后果,此事从头到尾充满了“槽点”,而槽点背后则是满满恶臭的职场文化。
不可否认,作为社交网络时代兴起的一类“新年俗”过年用微信发红包,抢红包,为的是传递祝福,讨个好彩头,许多人也有微信群见红包就抢的习惯。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为了寥寥数元,积极主动抢红包。不抢红包不意味着没看到红包,不意味着不关注微信群。该副总裁祭出的辞退理由,未免缺乏逻辑。
退一步看,不关注微信群怎么就缺乏责任心与职业素养了呢?的确,在一些营销行业,关注工作群是为了及时掌握营销动态,配合完成工作。可眼下毕竟是节假日,并非上班时间。要求员工随时随地关注工作群是侵犯员工私人生活的表现。企业员工依靠自身劳动素质为企业牟利,却因为没及时关注工作群被罚,实在难被认可。
同时,因为没抢红包,所以被要求发红包,这又是什么规矩?企业副总不是员工的父母长辈,企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员工以发红包的形式被处罚。再者,不抢副总红包需要向谁道歉?道歉的理由是什么?换位思考,恐怕该副总也难以想出合情合理的道歉说辞。
说到底,所谓“不关注微信群”等理由,不过是该副总认为员工不收红包不“尊重”自己,牵强附会引出的莫须有罪名罢了。企业领导的威信建立在以身作则、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试图通过恶意处罚立威,到头来难逃“威信尽失”“人心涣散”。前段时间,某工厂因将员工工作证丢地上,涉及侮辱员工,出现离职潮。试问,作为集团副总裁如此针对个别员工,不怕引发寒蝉效应,影响企业运作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倘若该企业真的因为员工没抢红包而辞退或处罚员工,想必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背负上更沉重的声誉负担。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实现体面劳动”,劳动者因没抢红包被罚,实在不够“体面”。针对此事,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及时跟进帮助,最后的结果要不就是不了了之,要不就是让劳动者承担罚款被辞的风险。针对恶臭的企业文化,必须持续完善法律法规,跟进帮助劳动者,让劳动者有说不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