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更是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在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受理的几起涉及赡养纠纷的案件。(10月25日《法治日报》)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我们不难发现,不是所有的子女都能够做到孝顺老人。面对儿女的拒绝赡养,老人该勇敢维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既是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也是对不孝子女最好的“教育”。
说实在的,许多人老人明知道子女对自己不好,但如果不是做得很过分,是不会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愿意将子女告上法庭。毕竟是自家人,对簿公堂有违家人的感情。老人虽然有“网开一面”的意思,但有些年轻人却是没有半点孝顺之心,更没有悔改的意思,相反,他们会举出太多的理由不赡养老人。报道中提到,近百岁的老人周某某膝下有5个子女,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然而她的5个子女却因赡养问题产生分歧,大家互相推诿。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有个百岁老人,该是多么幸福的事,可5个子女却将其当作“包袱”,谁也不想管。这是多么悲哀的事。老人最终用法律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在法院判决之后,子女们均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承担赡养义务。要不然,老人的晚年会是多么凄惨。
相关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是没有理由拒绝赡养老人的。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自己的责任。诚然,有的老人可能在年青的时候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这让子女心存芥蒂,有了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可这实质上是说不通的。老人的“错”不能成为不赡养的理由,;更过不了“法律关”。
拒绝赡养,任何理由都说不通。这需要让敬老爱老更加深入人心,也需要老人转变思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要因为告状对象是子女就不好意思,也不要因为怕家丑外扬而自己甘愿吃亏。同时,更需要老人身边的基层工作人员帮助老人,需要法律人士给予老人特别的“法律援助”。当然,法律更要彰显威力,对那些拒不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者要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多方努力之下,拒绝赡养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