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少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照片里,阿婆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据超市负责人介绍,身上挂牌的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9月7日澎湃新闻)
小偷也是人,有最起码的人格尊严。佛山顺德这家超市让偷东西的阿婆“挂牌示众”,侵犯了其人格尊严。现代法治社会惩恶扬善,应该有法律来规范,超市以恶制恶的做法显然不妥。而“挂牌示众”侮辱式惩罚尽管经过老人及其家人的同意,但有乘人之危胁迫意味,也是滥用“私刑”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偏。
人格尊严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即把人真正当成“人”。人格尊严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小偷等违法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一个“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超市对小偷“挂牌示众”,侮辱其人格尊严,等于是动用“私刑”的以恶制恶,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小偷当然令人痛恨。9月3日下午5点左右,当事阿婆在超市选好商品后,到收银台前只把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来买单,而一包排骨却被她偷偷装进自己的环保袋里。店员当场识破她的伎俩,因为这已经是阿婆第三次作案了。对这种轻微违法行为,超市没有行政处罚权,超市报警处置,当然是正确的。民警到场对阿婆进行了口头教育,也算是一种行政处罚。但阿婆家人不肯接受罚款,超市负责人便要求阿婆“挂牌示众”,在这种情况下,阿婆及其家人为避免经济损失,才逼迫同意这样做。殊不知,不管阿婆及其家人同不同意,超市动用“私刑”对阿婆“挂牌示众”,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这种以恶制恶的违法行为,必须摒弃。
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小偷等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超市对小偷“挂牌示众”,侵犯人格尊严践踏法律,是一个“恶”的示范,应当及时纠偏,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让公众和超市等经营者都明确哪些是不可为的违法行为,避免因法盲做出一些以恶制恶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超市等经营者遭遇偷盗等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不要滥用“私刑”处置违法人员,应当及时保全和固定相关违法证据,然后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此外,公安等司法机关在处理一部分轻微违法行为时,涉及罚款、赔偿也不要“和稀泥”,让双方自行解决,这样就给一方动用“私刑”留下了违法的空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以恶制恶,以违法手段惩治违法行为。超市对小偷“挂牌示众”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警示一些商家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不要再做出类似荒唐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