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表明,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冠病确诊或疑似患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日)在官网引发指导意见时也强调,人民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意见提到,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行业、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