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账号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副3D眼镜,能瞬间上热搜而且排在一众娱乐话题前面,可见公众对一些影院要求看3D电影自费购买3D眼镜的事有切肤之痛,当然也可能有争议。“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消协方面观点可以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支持,但同时也有观点认为,自费购买3D眼镜可以有更卫生、更环保的客观好处。
实际情况中,消费者决定观影往往是随机性的选择,即便是此前已经购买3D眼镜也不可能随时保证随身携带,用自己的眼镜或许有卫生的考虑,但看一次3D电影买一次眼镜就谈不上什么环保了。当然,也不排除有消费者对自身观影行为有事先计划、固定场所选择的情况。更何况要求观影人群自费购买3D眼镜并非所有影院的选择,“有的不买,有的买”的情况更让临时起意的观影人群处于被迫消费的处境。至于影院免费提供3D眼镜会推高电影票价的担心,则不妨让充分的市场竞争来解决,或者要求影院将“需自费购买3D眼镜”的情况在购票之前予以明示,让消费者去做选择。
必须明确的是,呼吁和倡导消费者随身携带3D眼镜,就像倡导公众外出就餐随身携带餐具一样,不能靠不提供基本服务(更何况是强迫售卖收费服务)的方式来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影院售卖(尤其是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确实存在涉嫌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况。
消协此番发声,包括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执法,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明的八项消协的公益性职责范畴。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之外,消协作为法定的消费公益诉讼提出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而且在检察机关介入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中,让检察机关“出手”的前提是“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
公益诉讼尤其是消费公益诉讼,作为写入法律时间并不长的权利条款,需要各方面反复不断实践来呼应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消协主动回应消费者关切的做法值得肯定,也让公众对其有更进一步的期待: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消协既然对“影院要求消费者自费购买3D眼镜”的行为已有“霸王条款”的初步认定,也不妨就此提起公益诉讼,将公众热议交由司法做最终裁量,包括影院一方的权益主张,同样可以在公益诉讼的司法审理中有更公平的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