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抬头,无以惩罚何谈“浪子回头”-中国讯息网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抬头,无以惩罚何谈“浪子回头”

作者:欧阳晨雨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19-12-21 13:55:02

12月2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就日前公众热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出回应,称正在认真研究,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

毋庸讳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到了必须正视的时候了。尽管从统计数据看,从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案情变得愈加严重。这边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那边即发生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等恶性案件。

更令人担忧的是,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却“惩罚乏力”。上述案件中,杀害10岁小女孩的蔡某某,因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责,仅被收容教养3年。其实,姑且不说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单是一个“问题少女”,执法机关也往往无可奈何。据报道,四川宜宾14岁的罗某京,长期多地流窜作案,但由于尚未年满16周岁,警方无法处理。这些年,她至少被救助130余次,然而送回救助站的最终结果仍是离开,甚至还顺走了看护人员的手机。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确不好处理。立法上本来就对这个特殊群体格外“宽容”。14岁以下,基本被排除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范围之外。14至16岁,治安处罚也就是吓唬一下而已,都不用关进看守所实际执行。即便是犯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这些暴力罪行,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不是栽在这些滔天大罪上,甚至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刑法》中还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现实中,无论是家庭管教还是收容教养,都很难有实际效果。据报道,“蔡某某的父母始终没有露面,也从来没有说过半句道歉”;罗某京“虽然父母俱在,但很少管她”,爷爷“罗天银特别护短”,这样的家庭管教本来就先天不足。至于收容教养,现实中也是举步维艰。

如何才能破解这一怪圈?其实,不可忽视的一大“瓶颈”,就是久为诟病的“责任年龄”。还必须看到的是,未成年人犯事并不是社会或家庭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专家认为“目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很多,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缺失、社会关爱缺失”,“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是社会的受害者”。这种看似充满慈爱的观点,其实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正是这些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缺失家庭教育、缺失社会关爱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但是像“问题少年”这样“破罐子破摔”的,毕竟是极少数。如果把他们也看作是受害者,需要教育挽救、宽容关爱,那么究竟谁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谁又来弥补那些受害者的痛苦?

其实,惩罚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这边惩罚还没有落地,那边就开始喊“教育挽救、宽容关爱”了。把惩罚和教育对立起来,这是犯常识上的幼稚病。没有了惩罚,这样的“教育”又有多大分量?况且,放弃了惩罚,并不必然让“迷途羔羊”心怀感恩,媒体上从来不乏“问题少年”屡教不改的报道。

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降低刑责并非学术禁区。1997年神户少年(14岁)杀人案后,日本立法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针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一些西方国家以“恶意补足年龄”,这种推断行为责任年龄的做法,更能体现追责公平。相比起来,我国刑责年龄40年纹丝不动,“近四分之一的国家设定的起点是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下降”,并不能回答存在的合理性。

这次最高检的公开表态,说明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已开始进入司法和立法视线。在调研论证、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修法为契机,研究降低法律责任年龄,构建分级干预矫治制度,用必要的违法成本约束违法行为,才能挽救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问题少年”。

责任编辑:10006
共1条数据,当前1/1页

喜欢看“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抬头,无以惩罚何谈“浪子回头””的人也喜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