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广东韶关学院教授娄高明校外兼职被控贪污案有了新进展。
据澎湃新闻报道,该媒体12月12日从娄高明及其辩护律师王振宇处获悉,广东韶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娄高明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同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现年52岁的娄高明是享受中国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级教授,2005年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娄高明受访时表示,“虽然失去了宝贵的三年时间,但这个案件若是能推动司法进步、改善科研环境、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的。”
娄高明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韶关市检察院以娄高明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向韶关中院提起公诉。
韶关中院一审认定,2008年至2014年,担任韶关学院教授及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的娄高明,未经学校许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检测费、疫苗费共1176195元。2017年1月,韶关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娄高明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所收117万元系兼职酬劳,是企业支付给他个人的“顾问费”和“技术咨询费”,并非贪污公款。
广东省高院2017年12月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韶关市检察院2018年6月22日撤回起诉决定书,韶关中院7月9日裁定准许撤诉。历经三年,娄高明摘下了贪污罪嫌疑人的帽子。
韶关中院今年12月6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中称,因娄高明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在案件重审期间被决定不起诉,故娄高明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韶关中院作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应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娄高明从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3月21日共被羁押972天,故法院应向娄高明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07093.68元。娄高明每天所获的赔偿是315.94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韶关中院按照娄高明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计算,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7482.79元。因娄高明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法院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娄高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