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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承认“第四权”吗?

作者:章良我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19-11-04 08:34:16

前新闻工作者、前国会议员吴俊刚在他10月23日的专栏里谈《从“第四权”到“第五权”》。文章从美国面簿总裁扎克伯格在乔治敦大学的演讲出发,把美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制衡力量,亦即特指作为言论自由代表的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时代社交媒体为代表的“人们有了大规模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是世界上的一股新的力量,也即是与社会其他权力结构并列的第五权”(直译自扎克伯格原文),大肆铺展。

作者接着从外国讲回我国,在指出传统的“第四权”在新媒体的冲击下节节败退、“第五权”的兴起既破坏整个传统信息系统生态环境,又挤压传统主流媒体的生存空间之后,总结道:“我国的情况看来也是如此”“主流媒体在我国建国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当前的处境值得政府关注。”我在读完文章之后,脑子里浮现的第一个问题是:我国政府有没有承认过所谓的“第四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几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诠释,此项修正案业已成为美国保护新闻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神圣法律依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认为,宪法之所以维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是要维持一个有组织而且负责任的新闻界存在,使之成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中心,真正起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的作用。

众所周知,新加坡继承的是英国法典。在建国之后,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政府一直对西方媒体的做法怀有戒备之心。在李光耀回忆录《从第三世界到第一世界,1965-2000》里,第一部分第14章节“对媒体的管理”中,他再三强调:“新加坡的政治文化和西方的做法是不同的,今后也不会相同。” 

他在叙述自己对本地各语文报纸的观感后下结论道:“我先前在新加坡和马来亚的经验,决定了我对报章自称的捍卫真理和言论自由的看法。报章说的自由是报纸老板推进他们个人以及阶级趣味的自由。”

1971年6月,李光耀应邀出席在赫尔辛基召开的IPI国际新闻学会并做了讲话。“我说,我不接受报社拥有者可以大权独揽、爱怎么出报就怎样出的做法。不像新加坡的部长,报社老板和记者不是选举产生的。”

李光耀继续回忆道:几年后,在1977年政府通过法令,任何人或代理人不得拥有某份报章超过3%的普通股权。除此之外,政府还为报章创设了一种叫做“管理股”的新股份,部长有权决定谁拥有这些股份。通常这些股份被分摊到本地的四大银行。

在同一章节里,李光耀乐此不疲地叙述了他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与外国英文媒体的较量,他为了保护自己捍卫的新加坡利益,与西方媒体对簿公堂,屡战屡胜。

他最后指出:“信息科技、卫星广播和互联网等西方媒体网络充斥我国,使得国内受众对西方的报道和观点耳熟能详。”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想办法确保在这众声喧哗的时代,我们新加坡政府的声音能够被听到。新加坡民众须要明了政府在各项主要议题上的立场,这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在大学念书时候,对创造“四小龙”之一奇迹而称羡过的一个新移民,我对新加坡老一辈的国家领导人和建国一代及立国一代充满敬意。在此,我也想请教一下:新加坡果真也承认西方政治概念中的“第四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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