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遇到了哪些突出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检察监督与政府履职的关系……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专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的现场提问,最高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一一予以答复。
众所周知,社会组织原本是公益诉讼的理想主体,但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实力薄弱,在取证等方面存在不少瓶颈,其实际发挥的效能尚不尽人意。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于是日益凸显。在这一背景下,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高检随后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从地方试点到全面推开,检察公益诉讼开展不过短短四年,而成绩可谓显著。数据显示,2017年7月以来,全国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8012件,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34.5亿元;在民众反应强烈的食药安全领域,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71464件,占立案总数的33.28%;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2802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达到了97.37%……
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不足和短板。在报告中,张军检察长坦言“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包括工作发展不平衡、案件结构不合理、办案质效待提升、素质能力不适应等诸多方面。而参与审议、质询的一位副委员长也指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偏少,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偏少”,这一点也鲜明地反映在了案件结构之中。报告中披露,起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77.82%,民事公益诉讼占6.52%,行政公益诉讼占15.66%。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何普遍偏少,又如何改进?媒体报道,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讨论,结论是明确的,“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检察监督,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还存在不少空间。”显然,只要牵涉公益,无论被监督对象的级别高低,检察机关都要严格监督,推动依法行政,这是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本义。
继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首先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今年7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公职人员不落实检察建议将要追责,类似制度在全国开了一个好头。其次,还要在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尝试在诉前牵头召开“圆桌会议”,召集相关部门、组织及群众代表共商对策,提出整改方案,督促责任部门加快实施,促使公益受损问题及时处理,实践证明成本低效率高,是一种不错的形式。
是否需要进一步探索拓宽检察公益诉讼范围也是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不少参会委员建议扩大受案范围,把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群体利益保护也纳入其中,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和要求。尽管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拓宽范围兹事体大,不能不慎之又慎,但这些建议的提出,正意味着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有着很高的期待。
承载着这样的期待,凝聚更多的共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就一定能够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