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录而不读”不能简单能信用惩罚-中国讯息网

研究生“录而不读”不能简单能信用惩罚

作者:王军荣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19-10-10 20:50:30

   “研究生院拟取消郑某等69名研究生入学资格,现将名单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工作日内联系研究生培养办公室……”9月29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拟将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10月9日《法制日报》) 

  湖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辛苦考入这所大学的研究生,竟然放弃,这让人惊讶,然而,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他们选择放弃,也未尝不可,但因为他们的放弃,却是“浪费”名额,也让其他想要考入的学生无法如愿,因此,有人主张对其进行“信用惩罚”,这可以理解,但却不能简单对待,否则,会容易造成误伤。 

  据了解,这种“录而不读”现象不仅出现在湖南大学,在我国其他一些高校也屡见不鲜。除了研究生外,一些本科生、专科生也存在这种“录而不读”现象。之所以造成“录而不读”现象,一方面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惩罚。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高校新生这种“录而不读”行为还没有相关制约条款;另一方面是因为考生是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为有的考取了别的大学研究生,有的在考研的同时,还会参加当地的公务员考试、出国留学考试等,如果公务员考试、出国留学考试通过了,他们往往也会放弃读研的机会,选择先就业或出国留学。 

  研究生“录而不读”,固然是不讲诚信的表现,但多数情况下,是事出有因,况且他们为了考上研究生,也是费尽心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何既要考虑到哪些“录而不读”考生的权益,又要兼顾到高校的权益,不致于因为“录而不读”而造成资源浪费,也延误了其他考生的权益。如何才能达到某种意义上的“平衡”?在我看来,其一,需要依法对于恶意造成“录而不读”行为进行信用方面的惩罚,从而形成守信者得益,不守信者失利的导向;其二,让“录而不读”者有一个“申请”不读的机会。比如学校和考生进行沟通,给予他们一个上交书面材料的平台和机会,他们可以选择不读,但却需要申请,手续完备之后,学校也可以有一个补录的机会,不致于造成资源浪费现象。其实,一些考生选择“录而不读”并非是无理取闹,而是基于实际的利益考量。最重要的是,考生选择考研究生或是考公务员,这是他们自由和权利,不能限制他们只考一个,对于优秀考生来说,极有可以研究生考上了,公务员也考上了,这两个也只能选择一个。不能因为“录而不读”就失信,而他们放弃公务员,同样也是“失信”,这岂非一定要限制考生只能考一个。只要给予考生一个“放弃”的机会,双方加强沟通。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对于恶意失信的考生,则需要用信用来惩罚,但前提是有法律依据,有制度依据,让考生作出一个最适合自己的选择。一言蔽之,放任不管不行,过度紧张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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