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李萍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补助金”,但她的儿子石祥林却发现“捐献”有假。这起离奇的案件发生在安徽蚌埠怀远县。8月8日,怀远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陈虎证实,李萍的器官“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是医生的个人行为”。据悉,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
患者的主治医生竟然假借“捐献”名义,骗取患者在死后“捐献”器官,摘取死人器官。这种行为的性质实在太过恶劣,彻底丧失了医生应有的医德。这很容易诱发医生不尽全力救治患者,等待患者死亡而“捐献”器官的可怕情形。
从法律角度说,医生骗取患者同意死后“捐献”器官,并给家属20万元所谓的“补助金”,实质上是诱骗患者及其家属卖器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医生假借“捐献”名义,骗取死人器官,公安机关在以涉嫌侮辱尸体罪立案追查,这个定性并不能说错了。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是:“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需要清醒看到的一点是,很难让人相信死者肝肾被“假捐献”在当地只是个案,涉案医生只干过这一起勾当,恐怕更多拿到高额“补助金”的死者家属选择沉默是金。而且,按照常识推断,被“假捐献”的死者肝肾等器官不太可能用于研究,而应是转卖给他人,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换句话说,在这起犯罪案件中,参与者不太可能只是直接参与摘取死者器官的医护人员,还应有其他人参与其中,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定性。如果是有组织的骗取患者死后“捐献”器官并高价转卖给他人情形,乃至形成了长长的利益链,公安机关只是把这起或者这类案件定性为违背近亲属医院摘取尸体器官行为处理,明显与事实不符,可能放跑了这根利益链上的其他受益者。
可见,死者肝肾被“假捐献”案,只是以侮辱尸体罪立案侦查并不适当,公安机关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立案侦查,揪出利益链上的所有参与者、获利者,彻底将这伙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绳之以法。因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量刑标准比侮辱尸体罪高多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