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前不久,黄山风景区也发生了“野游”者被困请求救援事件,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有偿救援的规定,对本次救援收取了费用。这也成为黄山风景区实施的首次有偿救援。游客王某某的亲属代其将3206元有偿救援款汇入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指定账户。事实上,本次救援累计发生费用远不止这些。
报道中如是说:2014年10月,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亚丁景区率先实行有偿救援,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者”。既然稻城亚丁景区是第一个“吃螃蟹者”,那就说明此前在我国并没有“有偿救援”一说,而只有无偿救援一种选择,即等于无可选择之选择。换言之,无论管游客是走“野路”还是“官路”进入景区而遭遇困顿和危险,相关景区救援组织就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救援。这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救援原则,突然改变为“有偿救援”,说起来“不是为了收钱”,但实际上被救援者已经掏了腰包,说不是搞“天价收费”,但实际上某个游客在遭遇一次极端危险甚至生命危险之后,又再遭这么一次数千甚至上万元的“救援费”,这岂不是雪上加霜的遭遇吗?
“此次救援累计发生费用15227元,其中有偿救援费用3206元,由当事人王某某承担,他表示无异议。”人们相信此次救援活动所产生的绝对费用一定会达到15227元,如果再算上救援活动中相关景区公安局所利用的技术手段与仪器等等费用,甚至会超出15227这个数额。收取救援费用的景区相关部门应不应该考虑如下这样一个问题,此次被救援人员,没有发生跌伤甚至更严重的身体损伤,假如这位不按套路进入景区人士发生了严重的跌打损伤甚至发生了更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他最亟需的是被救援,而被救援之后的第二步,就是接受医疗救助。在其不菲的医疗费用之外,再发生数千乃至数万元救援费用,对于一个遭受重大跌伤磕伤碰伤的游客来说,是不是太不堪了点儿?不为“收钱”,实际他掏了腰包,不搞“天价”,实际也令其不堪重负。能不能在人道主义道路上再走远一点,而在收费行动上再缩回一步?
“有偿救援”既非为收钱,也非为天价收费,而是为了有效遏制擅自进入风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旅游或探险的行为。如果是出于这个目的,是不是应当尝试更加严厉的对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旅游或探险行为的罚款与其他禁止进入措施,而对“有偿救援”继续保持人道主义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