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的醒醒,结婚了!”今年七夕节的到来,降低法定婚龄又引发一轮公众热议。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的结婚率仅为7.2‰,创下近十年来新低。与此同时,中国人初婚的年龄也越来越晚,比如,江苏人平均初婚年龄高达34.2岁。面对这样的形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调整法定结婚年龄。近日,又有学者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建议法定结婚年龄应适当降低: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8月8日《生活晨报》)
法定结婚年龄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它只是界定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平衡上的“少数原则”,而不是设置行为高点。下调法定结婚年龄只是在程序上兼顾到有早婚早育意向的人,但对真正意义上的适婚男女并不能产生多大影响。经济越发达,结婚就越晚,这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肯定不会因降低婚龄而改变。
降低婚龄好处是对少数早婚早育者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不会产生提高结婚率或出生率的效果,自然对解决老龄化也不会有明显的帮助。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晚婚趋势日益明显,主要由于教育普及,公民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更加重视人力资本的积累,先立业、后成家成为一般的价值取向,导致在结婚年龄上后移。大多数人选择结婚年龄, 其决定作用的还是无法绕过的社会经济因素,不会因法律修改,就改变婚育观念。
法定婚龄只是一个导向。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及人口发展情况。由于国情族情不同,决定婚龄的因素千差万别,也就不可能“一刀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倡合法结婚年龄不应低于15岁,这是就底线而言的,而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执行的是18岁。因宗教、民族、种族、地区等不同,法定婚龄普遍存在些许差异,尤其在穆斯林国家,法定结婚年龄普遍低,这本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量,下调婚龄也有其必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虽然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据此,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就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这也说明,把婚龄调到男20周岁,女18周岁,并非是一时心血来潮。
尽管晚婚是大的趋势,早婚只是少数人的需要,但下调法定结婚年龄以为少数人“赋权”,仍不失文明价值。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少数原则”,是利益多极性的产物。把这种价值标准,引入社会生活,兼顾到少数群体的利益需求,是社会文明和法治精神的体现。对此,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婚姻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有权利选择婚与不婚。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落实基本民事权利,为“成年”赋予更丰富的内涵。至于担心18岁的人,大多数才还在上大学,并不是完全成熟的社会人,缺乏养家能力,鼓励他们结婚生育会加剧婚姻家庭的不稳定,这种担忧可以理解,但确有多虑之嫌。婚姻不单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相应的,婚姻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从社会发展变化的角度考量,就会发现,这类问题的发生和解决,终归不是婚龄能够决定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