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非法外之地,骂人当付侵权成本-中国讯息网

朋友圈非法外之地,骂人当付侵权成本

作者:左崇年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19-08-06 12:08:38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是当前年轻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也可能惹上官司。皮某在微信朋友圈谩骂污辱他人,法院依法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显然皮某的做法实在太过分了,涉嫌违法侵权。构成对法他人人格侮辱和名誉的损害,被法院依法判决败诉,判令其在删除不当言论,并发道歉声明,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消除影响。皮某,为此付出代价,实是咎由自取。   

  如今,在一些人看来,微信朋友圈不过是个相互熟悉的“小圈子”,在圈子内发发牢骚骂骂娘,别人管不着,也不用担心“发酵舆情”乃至“引火烧身”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每个网民应该十分清楚,虽然网络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但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世界是以现实世界为依托的,它终归属于社交生活的范畴,必须遵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任何人以言论自由为保护伞,在网上制造和传播谣言,搞歪门邪道,对骂侮辱人格,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共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放牛山”,可以唱山歌对骂,也不是泄愤的场所,大家有问题可以在群里可以讨论,但是在群里辱骂他人,为满足一时快感,达到精神发泄的作用,这显然是不能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辱骂行为涉嫌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近年来网络侵权方式呈现多样性,网页新闻、论坛、贴吧、搜索引擎等,还有风靡的博客、微博、微信也都成为侵犯人格权的渠道。看起来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只是个人的私密场所。但是,因为其中的人群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微信群也属于公共场所,在网络上甚至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更为谨慎地规范自我的言行。   

  由其可见,“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成为了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之一,不过,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朋友圈” 不是泄愤之地的“情绪场”。如果没有底线,人人都可以随便胡来,无中生有、信口雌黄、恶意中伤,那么“朋友圈”就会成为发泄的骂人场,不仅会造成社会坏情绪污染,而且会侵犯他人的名誉和人格权,同时造成社会秩序紊乱等,会带来一系列社会不安定因素。   

  “朋友圈” 里骂人,被判侵权,是一面镜子,人们应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时刻记住“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言有风险,出口需谨慎。嘴上应多个把门的,千万不能图一时之快,把“朋友圈”当成发泄工具,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有“触雷”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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