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的一封致函文件火了。致函对象是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中称“海马财务的合同字体小得像蚊子屙屎”,并建议该法院,“重新审查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市60余名消费者所签合同效力。审查结论出来之前,应立即停止对该合同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诉车主的正常消费限制。”
此文件一经上网,“蚊子屙屎”的比喻立马吸引了眼球。有人说,荆门消委用词不雅。其实单看这个比喻,无论是在文本规范上还是内容表达上,问题都不大。相反,这种形象化、接地气的表述,打破了以往文书僵硬、陈旧的格式套路,更容易被大众接受。
再说了,如果是一份按部就班、毫无波澜的交涉文件,能够引起这么强的关注和反响吗?“闹大了”才解决,虽然不是什么值得提倡的维权方式,但它的奇效,往往吸引着维权者去尝试。换句话说,如果老老实实交涉就奏效的话,荆门消委也没必要这般大费笔墨。
当然,通读整篇致函,还是感觉这更像是一篇“请愿书”,显得荆门消委个性十足,情绪较重。这对于一个机构组织来说略显不妥。毕竟机构发言不同于个人发言,要尽量秉持客观中立的公正立场,恪守严谨,有一分事实和证据说一分话。
不过“请愿书”里带点情绪,不是大问题,它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才是真问题,才应引起关注,进而形成监督,推动事件尽快公正解决。所以舆论不能被“蚊子屙屎”的花边带偏,而应回到对事件本身的关切上。
目前,龙华区法院也做了回应,但却显得过于笼统、简单,只是单纯解释了自己拥有管辖权,以及“字体大小不影响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致函文件提到的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问题、单方持有合同是否存在、有无恶意诱导消费者办理信贷等,均未具体涉及。
消费者在和企业的权益纠纷中,我们常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原因就在于,企业作为一个完整的、成熟的组织远比个人强大,他们对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及其漏洞)的熟知和理解,完全不是零散的消费者可以相比的。也正因此,他们更善于利用规则。
所以,如果作为裁决方的法院只是单纯地照本宣科,而不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核实可能存在的猫腻、更加全面深刻地厘清权责,就很容易出现偏颇。因此,希望当地法院能够放低姿态,主动和荆门消委合作,双方在共享彼此掌握的信息基础上,不偏不倚,真诚解决问题。
事实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字体,但不代表字体过小就没有问题。此前,不少电商平台在搭售、索取权限和免责事项上也曾采取过刻意把条款字体做小的“策略”,后来,《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就规定,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提示义务,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虽然,此条款不同于彼合同,但内在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是一样的,都是要尽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从更长远的利益看,《合同法》也应是与时俱进的,应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而这,同样是法治目的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