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职业病防治,不妨从个案督促开始-中国讯息网

落实职业病防治,不妨从个案督促开始

作者:南都社论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19-08-01 12:35:10

近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健康中国行动”之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有关情况。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副司长王建冬表示,教师、警察、医护人员等面临的多种工作相关疾病,目前尚未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尚未实现对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全覆盖。将尽快制定相关职业健康保护标准和特殊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指南。

有关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新闻中,“颈椎病肩周炎或纳入法定职业病”可能具有更高的传播热度,但目前看来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因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而暂时无法成为“法定的职业病”,依然只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由此不难看出,对于职业病的相关认知还不乏分歧,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的共识还有待加强。

有关部门主要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层面入手,对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予以具体解读。于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高发的职业人群,除了在保持正确的坐姿、站姿以及劳逸结合等日常工作习惯养成上的专业建议,本次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在劳动者方面所提要求并不多,这也符合在职业病防护问题上不同主体责任分配的具体差异。对普通劳动者而言,职业病防护更多重在观念普及和习惯养成。问题在于,看似平常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如果仅靠个人自律,恐怕并不现实。

正基于此,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仍将职业病防护的第一责任落在用人单位头上,尤其是强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责任。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已多次明确用人单位责任。而《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也明确,用人单位对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应采取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相关疾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包括工会组织都有权了解、获得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甚至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不同主体在改善劳动环境上的话语权与决策权差异,使得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推动必须把重心放在用人单位上来。此番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出,对拒不整改、拒不消除职业病危害、拒不防护职业病危害的主体,在现有《职业病防治法》处罚基础上要引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实践中,现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涵盖的包括尘肺病在内的百余种疾病,在涉及具体职业病认定、职业病治疗费用承担等问题上,因为责任分配以及相关资金承担上的种种顾虑,使得个案化的劳动者权益维护存在相当困难。而事实上,立法层面并不缺乏对劳动者职业鉴定上的证据倾斜,《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就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进而获得相应保障和救治。从落实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上的法定责任角度出发,需要从职业病鉴定程序开始,直到司法对具体纠纷做出判断,全过程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通过个案中的维权实践,来一步步实质性推动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上积极作为。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迫切需要全社会合力推进科学防治职业病的观念普及,同样迫切的是,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纠纷解决过程中,用制度的有效实施来充分关照职业病群体。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问题上的权利伸张,以及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上的主体责任界定,都亟待执法乃至司法更明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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