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通报了一起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而被严肃处理一事引发当地热议。
针对此次问责,舆论评价不一,有的持肯定态度,认为两名干部是“怕担重任、不想作为,做‘老爷’享清福”“丢了党性、忘了初心,工作挑肥拣瘦”,必须严肃处理以儆效尤;有的则持怀疑态度,认为处分值得商榷,考察对象在考察中表达个人意向是正当权利,组织是否认同和接受,都不能将其视为违规,“忘了初心”这顶帽子,怕是似乎扣得过重。在媒体网友的激烈讨论中,“党员干部拒绝提拔是否应该被问责?”成为话题焦点。
在笔者看来,这并非是道“是”与“否”的选择题,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简答题,既不应直接扣上“拈轻怕重、挑肥拣瘦”的大帽子,也不能简单视为“正当权利的表达”依着干部的性子想法来。
就此次事件而言,两位主人公因“家庭原因或身体原因”而拒绝组织提拔的确可能存在有“与组织讨价还价”的情节,但在处分之前是否应该彻底弄清到底是什么“身体原因”又是什么“家庭原因”,是“主观逃避”还是“客观事实”,或者是因“淡泊名利”而婉拒的“孔融让梨”。否则可能导致以偏概全、冤枉好人,甚至会引发连锁反应,对以后类似相关的案例“一刀切”“一棒子打”。
诚然,“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就大多数干部而言,的确都希望自己的辛勤付出能得到组织认可,受到组织提拔,从而在更重要的岗位上发光发热,“拒绝组织提拔”虽非常态但也不是个例,其中涉及很多原因。比如自认只有“从劳之苦而乏建树之功”给总理写信要求降级的开国中将孙毅;因不放心村民生活三次延期挂职最终牺牲在脱贫一线的小岗村挂职书记沈浩;以及确因身患耳疾无法履职主动退居二线的原海南省长蒋定之等,如果把这些干部全部“一刀切”,简单化归为“拒绝组织安排”而给予处分,恐怕是犯了“本本主义”错误。
因此,面对拒绝组织提拔的党员干部首先要做的不是给予问责处分,而是要深入了解详情、剖析缘由,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不敢作为、不愿作为”还是“无能力作为、无条件作为”,既不能放过“庸官”“懒官”“太平官”,也不能冤枉“贤官”“德官”“清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