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集体房屋、辱骂民警”的九旬老农 不应该是扫黑办的目标-中国讯息网

“霸占集体房屋、辱骂民警”的九旬老农 不应该是扫黑办的目标

作者: 南都评论 阅读量:14803749 发布时间:2019-07-19 19:17:04

日前,一则以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扫黑办名义发布的举报违法犯罪线索通告引发网络热议。通告上所涉及三名犯罪嫌疑人系一家三口,丈夫91岁,妻子81岁,儿子54岁。据邳州警方介绍,涉事一家三口霸占村集体房屋,并在警方调查期间辱骂民警。目前两名老人取保候审,其子被刑事拘留。 

年逾九旬的涉案嫌疑人、大张旗鼓的悬赏通告以及案由普通的寻衅滋事,这种反差是引发公众围观和热议的主要原因。邳州警方关于“不是说岁数大了,就不会涉嫌犯罪”的说法当然没有问题,再者,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8》完善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相关规定,规定对年满七十五周岁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死刑以及放宽缓刑适用条件,其中年满七十五岁“应当适用缓刑”的案件标准需要是三年以下量刑,而本案所涉寻衅滋事的刑法量刑基准是五年以下,寻衅滋事可能确实不在从轻、减轻以及缓刑的范围。 

问题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悬赏通告是“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发布的正式文书,尽管案件到现在为止还不涉及司法量刑,但“霸占集体房屋、辱骂民警”的案由,对于年逾九旬的农村老人,大动干戈地启用悬赏通告的方式应对,明显是“罪责刑不相匹配”了。 

九旬老人悬赏通告的发布,让社会有机会认真检视和讨论制度设计层面具体某一项程序规定的完善度。九旬老人的寻衅滋事案办理,是否满足“重大犯罪线索”的标准和发布悬赏通告的必要性条件,立法层面则应当考虑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重大犯罪线索”的定义,以及对悬赏通告的发布程序做严格要求? 

不仅如此,“霸占集体房屋”作为一种日常乡间表达诉求、处理纠纷的一种并不罕见的方式,是否有必要以“扫黑办”发布悬赏通告的方式介入,都值得商榷。九旬老人诉求未得到满足而“滋事”,警方处置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有酌情。7月18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明确提出,各地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悬赏通告在立法范畴被要求“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这也就客观上让悬赏通告具备某种示众的属性,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是否用力过猛?确保不出现法律之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克减和剥夺,这也应当是刑事法治原则对侦查控审各环节在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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