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退出机制常态化运行-中国讯息网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退出机制常态化运行

作者:南都社论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19-07-18 09:25:24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市场主体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健康市场必备的配套制度。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有退出机制,才能让本应被淘汰的无效低效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不挤占其他市场主体的资源。我国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还很不完善,基本只有一个框架和原则性规定,在现实中还未能常态化顺畅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较高。而《方案》的推出有助于破解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完全的难题,意味着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有了全面制度性安排。

《方案》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得以破冰,将能填补我国破产法体系在自然人破产方面的空白。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必然选择。比如在金融杠杆问题上,除了传统的信用卡,各种银行借贷、花呗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借贷以及P2P等网贷产品,迅速改变了年轻人的消费观念甚至生活方式,我国居民的个人负债率也急剧上升。2018年,我国居民杠杆率已经达到了53.2%,是10年前同一数据的2.5倍。高杠杆背后,由于监管漏洞的存在和退出机制的缺乏,网贷在灰色地带游走,催债方式也在违法边缘试探,使用暴力手段催债以身心摧残的方式将债务人致伤甚至致死,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问题。

而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虽然内地个人破产制度尚未有具体规则,但参考国际发达地区的经验,在个人破产制度下,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和收入都能被更好地用于还债。以香港为例,个人申请破产后,所有名下资产交由法院清算,并与债权人商定在3-5年内用可支配收入偿还。在破产期内,债务人任何基本生活之外的消费都不能进行,购买奢侈品或豪华家具、出国旅行、出入娱乐场所甚至打车,都很可能被禁止,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债务人的收入都合理用于还债,债权人可以合法有序地讨债,这样就能从根源上降低暴力催债的可能性,并且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切割,也有助于加强监管。这样一来,债务人也不必担心人身安全及亲友受到威胁,信用受损是肯定的,但比起未可知的利滚利和暴力催债还是好多了。

目前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很多细则还在制定,而对于其他市场主体退出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路径,《方案》都作了完善,给出了不少细节。例如,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制度,《方案》明确了不得以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国有“僵尸企业”生存,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这对于清除顽固“僵尸企业”并防止新“僵尸企业”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意义。又如,《方案》还提出完善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和特定领域的退出制度,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并将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从个人到各个形式的企业,整个退出机制的运行链条,《方案》都作了细致的安排和规划。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已经日臻完善,完全有条件也有技术水平保持退出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在期待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其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得以完善的同时,在此呼吁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能尽快实现常态化运行,让整个市场及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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