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9月3日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当日发布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是: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南京水务集团高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丹纳赫公司收购通用电气医疗生命科学生物制药业务案;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山东省济宁市财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湖南省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见惯了“十个案例十个‘某’”,今天读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感觉耳目一新。
这十大典型案例“新”在哪里呢?“新”在个个都有违法主体(单位名称)、都有违法的基本事实、都有处罚结果。换言之,“新”在市场监管总局没有像这些年来基层消委会发布侵权案例那样为侵权者隐姓埋名,称某水泥协会、某二手车行业协会、某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某水务集团某有限公司、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某集团、某财政局、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总局是白纸黑字,指名道姓,公开曝光。
发布侵权案例就该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委会的职能之一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而那些只有侵权事实和处理结果,没有具体侵权单位或个人的消费维权案例,却并不能起到揭露、批评的目的,达不到敲山震虎的警示作用。
发布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指名道姓,不为侵权者隐姓埋名,市场监管总局做了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