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国际社会似乎正朝着一个许多人所谓的历史性协议迈进,即为各大跨国企业设定一个全球最低税率。是时候这么做了,但这可能还不够。
根据现有规则,公司可以通过在低税率司法管辖区登记其收入,来逃避支付应缴税款。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允许它们假装有足够多的收入来源于某个避税港,它们就会把部分业务转移到这些辖区。
苹果公司就是这类避税行为的典型代表,它将其欧洲业务利润登记到爱尔兰,再利用另一个漏洞来规避爱尔兰低到令人不齿的12.5%税率的其中一大部分。把开发人们喜爱的产品的聪明才智,用在逃避出售产品所得利润的应缴税款上的,可不只有苹果一家,这些公司都可以完全正当地声称自己已经缴足了税,只不过是充分利用了税务体系所提供的好处而已。
从这个角度来看,达成一项全球最低税率至少15%的的协议,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魔鬼就藏在细节中。鉴于当前的平均官方税率要远高于上述比率,因此全球最低税率有可能,甚至极其可能成为最高税率。这项起初试图迫使跨国公司缴纳其合理份额的税收的倡议,或许只会带来非常有限的额外收入,远低于每年缺缴的2400亿美元。一些估算则表明发展中和新兴市场国家,也只能分得该项收入的一小部分,
防止这种后果不仅取决于避免全球集体下调税率,还取决于能否对企业利润有一个广泛而全面的定义,比如一个限制与资本支出、利息、预提损失等各类名目相关的费用扣除的定义。最好的做法或许是各方就会计准则达成一致,这样就不至于在旧避税手段失效后又冒出些新的。
在经合组织提出的各项建议草案中,尤为有问题的是旨在解决课税权问题,且只适用于最大型全球公司的支柱一方案(Pillar One)。旧的转移定价体系显然无法应对21世纪全球化下的各类挑战;跨国公司已经学会了如何操纵该体系,以便在低税区登记利润。这也是为什么美国采取了另一种做法,即借助一个计入销售、就业和资本的公式,来在各州之间分配利润。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因此受到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这取决于使用的是哪一种公式:强调销售额的公式会损害生产制成品的发展中国家,却可能有助于解决与数码巨头相关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对于大型科技公司来说,销售价值必须反映它们所收集的数据的价值,这对它们的商业模式至关重要。由此可见,同样的公式可能无法适用于所有行业。
不过,目前的草案中所取得的进步也应当得到认可,包括在征税时,不再采用“实体存在”进行测试,因为这在数码时代根本毫无意义。
一些人将支柱一视为最低税率的后备措施,因此对其缺乏指导构建经济原则的状况不太在意。只有超出一定门槛的一小部分利润要被分配,这意味着要分配的利润总额确实很小。但由于公司被允许扣除包括资本在内的所有生产投入,公司所得税实际上是对租金或纯利润的征税,而所有这些纯利润其实都应该被分配。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将更大份额的企业利润重新进行分配,也是很合理的。
就目前看到的情况而言,这些建议草案还存在其他一些有问题的方面,其透明度以及对细节的公开讨论也都比预期中少。其中一个问题涉及争端解决,这显然不能使用现在投资协议中普遍存在的各种仲裁手段;也不应该留给企业的“母国”,特别是在那些容易四处搬迁,寻找有利落脚点的企业。正确的答案应该是一个具备21世纪司法程序应有的透明度、标准和程序的全球税务法庭。
改革提案的另一个有问题特征则是对“单边措施”的禁止,这似乎是为了遏制数码税的蔓延。但拟议的200亿美元门槛,将许多大型跨国公司排除在了支柱一的适用范围之外,谁知道那些聪明的税务律师又会从中发现什么漏洞呢?鉴于一国税基所面临的风险,国际协议是如此难以缔结,而跨国公司又如此强大,政策制定者可能还是得诉诸单边措施。
各国完全不应该为有限且随机的支柱一去放弃任何征税权,因为其所要求的承诺与所给予的利益并不相称。
二十国国集团领导人最好的做法,就是对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税率达成一致。无论当前参与谈判的139个国家划定的最低税率是多少,如果能有几个国家,单方面或作为一个集团,引入更高税率就更好了。例如,美国正计划采用21%的税率。
解决达成全球税收协议所需的一系列细节问题至关重要,而其中与发展中和新兴市场国家接触尤为关键,因为它们的声音并不总是得到应有的清晰聆听。
最重要的是,各方必须在五年内,而不是目前提议的七年内,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如果税收收入未能如承诺般增加,如果发展中和新兴市场国家无法在这些收入中获得更大份额,那么就必须提高最低税率并重新调整分配“课税权”的相关公式。
鉴于当前的平均官方税率要远高于上述比率,因此全球最低税率有可能,甚至极其可能成为最高税率。这项起初试图迫使跨国公司缴纳其合理份额的税收的倡议,或许只会带来非常有限的额外收入,远低于每年缺缴的240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