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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是权利不是恩赐

作者:李红军 阅读量:16777215 发布时间:2021-05-06 13:52:28

 劳动者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加班调休申请,公司不仅不批,还在事后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对于这样的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工人日报》5月6日) 

  当下,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更多的社会福祉开始眷顾到公民身上,其中带薪休假、独生子女假期等惠民利好接踵而至,彰显了改革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的进步理念。然而,当福利恩泽开始眷顾职工的时候,在一些企业还存在着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员工休假不是职工说了算,而是企业说了算,职工既没有话语权更没有裁量权,有些企业对员工的休假申请“只审不批”,致使员工休假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中,显然,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与漠视。 

  职工休假是权利不是恩赐,一方面,作为企业必须有一种法律敬畏意识,职工依法享受假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剥夺这种神圣权利。职工递交了休假申请,你就要郑重其事地当回事,不能置之不理,应该尽快让职工休假,安排不了的,要向职工做出说明,日后安排,实在安排不了的也要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补发休假工资,而不能无动于衷,漠然置之,否则就涉嫌违法;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要学会依法讨要公道,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不能总指望一些企业的良心发现,要知道,权益是争取来的,依法享受假期那是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它不是企业的恩赐——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这种权利。 

  从另一方面讲,劳动监察部门要时常过问企业的休假落实情况,监察部门应该明白,你是劳动者的守护神,企业对员工的休假权益熟视无睹,采取“只审不批”,已经构成侵权,劳动监察部门必须依法进行规制。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中,资方属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形下劳动者既没有话语权,更没有裁量权,一切听候资方的发落,这就很容易造成劳资双方的权益不对称——劳动者吃亏。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企业行为必须合规合法,对那些不按照规矩出牌的企业就要依法进行纠偏,决不能让其野蛮生长。劳动者依法享受假期天经地义,对这种合理诉求企业就要积极应对,而不是被拖来拖去。劳动监察部门要通过法律手段让企业懂得,员工休假是权利不是恩赐,企业行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就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善待员工权利也是一个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不可马虎与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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