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商丘,有家长在学校门前捐建了一座天桥引发网友质疑。对此,发布相关情况说明。同时表示,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捐建人提出要过街天桥30年广告经营权,有关部门没有同意。为确保项目的公益性,天桥建成后移交给政府部门管理。(4月28日大河网)
这位家长捐百万元在学校门前修建天桥,本是件好事,值得点赞,但没想到这位家长提出要过街天桥30年广告经营权,这就把原本的好事给毁了,这种借公益捐助之名进行商业经营的做法令人遗憾和失望,是一种十分不明智的做法。
这位家长捐百万元,修建过街天桥,但提出要30年的广告经营权,这不是在做善事,而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100万元,30年分摊下来,每年只要3万多元,每月不足3千元。如果按市场价来算,在这样的天桥上做广告,每月至少要二、三万元,一年就是三、四十万元,30年就是1000多万元,如果这位家长真的能获得这座天桥30年的广告经营权,那会赚得盆满钵满。既以“公益捐款”之名修天桥,经媒体报道后,让自己的名声远扬,又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花小钱获得了大利。
这位家长以做公益之名捐钱修天桥,值得肯定,但绝对不能带有商业味,不然,那就改变了做公益的性质。实际上,当下,一些人像这位家长那样借公益慈善之名,变相为自己做广告,并从所谓的公益慈善活动中获益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慈善活动成本低、传播快、效率高,因而有的人在慈善活动中夹杂着私货。我国的《慈善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也就是说,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不经过慈善组织募捐是法律不允许的。这位家长如果真心做公益,那就把钱捐出来,由当地有关部门去处理,只要把天桥修好就行,不能提任何附加条件。
这样的“诈捐”不只是道德问题、诚信问题,更是法律问题。这位家长的做法,实际上早已逾越了法律的边界。这种“伪慈善”不仅违反了《慈善法》,而且使更多的人对真慈善也会产生怀疑,是对慈善事业的一种伤害。因此,有关部门没有同意捐建人提出的获得过街天桥30年广告经营权的要求,是十分正确的。有关部门在天桥建成后移交给政府部门管理,从而确保项目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