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13时许,安庆市望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处警民警展开施救,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救援民警离女生仅几米,家属质疑施救不力。目前,这名17岁女生自杀原因正在调查,涉事民警辅警被停职接受调查。(12月5日 红星新闻)
接到女子欲投河自尽的警情后,五位民警迅速出警,但是,最终还是发生了女生溺亡的悲剧。这五名警员被质疑施救不力,而因遭到了停职调查。停职调查,并非是正式的处分,但也引来了公众的热议——民警该被停职调查吗?
女生跳河自杀,必然有其原因,五位民警不必为她的死承担刑事责任。再者,警员不会游泳,擅自跳河施救也意味着风险,乃至是生命的危险,我们总不能苛求民警都会游泳,都必须牺牲自己来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吧?从这些因素分析,我们又非常同情这五名被停职的警员,以及今后面对危险警情的民警。
然而,我们不能忘了另一点:积极施救频临险地的求助者,这是民警的法定责任。即便自杀女孩没求助,但事发地周边的民众拨打了110啊。如果一个会游泳的人,眼睁睁地开着别人坠入水中而不施救,最终导致死亡,民众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但无法从法律上去惩戒他,这是因为他不具有拯救别人的法定任务。但是,换成警察就不行了,因为警察具有积极拯救求助者的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警不是造成女孩溺亡的主因,这一点我们不否认。可是,大家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虽然五名警员也在努力劝导跳河女生,但他们在紧要关头,却没有展现出救助者应有的积极与专业素养,至少,他们没有在出警时准备救生圈之类的救生设备。
影视作品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桥段——有人跳楼自杀,警方潜伏到跳楼者的周围,伺机而动;但在楼下,警方已经准备好了充气救生垫。跳楼的警情准备充气垫,同理,跳河的警情应当预备救生圈,这不算强人所难吧?
民警没有携带救生设备,救助现场的表现与围观的群众无异,没有体现出基本的职业素养,且最终发生了悲剧,这难免会引起一部分人特别是死者家属的质疑。当然,警员没有携带救生圈出警,或许另有原因,比如当地派出所压根就没有水面救生设备,或者110接警员没有转述求救者的情形等等。若如此,该反省的就不是涉事警员了,还应当包括当地派出所。
碰到危险报警求助,这是公众的常识。既然是民众安全的保护神,警方尽可能地预备专业救助人才,练好救生素养,提高救助技能,且备齐各种情景的救生设备。事实上,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也曾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诚然,不是每一次110的救助都能成功而无憾,可是,我们还是希望警员们不辱使命,民众的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