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法规,在人行道上骑车,就得上电视公开道歉,还要连累学校的领导,一同上电视道歉?近日,前述发生在贵州省福泉市一名中学女教师身上的道歉事件引发人们关注。因违反交通法规,前述聂姓女教师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道歉,她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亦通过电视台公开致歉,“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教育单位我们感到很惭愧。”有网友质疑,该曝光手段太过严苛。(澎湃新闻11月18日)
一个普通教师,一次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竟然要和领导一起上电视向全市人民道歉,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任何一座城市,只要用心统计,每天在人行道上骑车的人数不胜数,都要排队向全市人民道歉?中国式过马路的、违法停车的、占用公交车道的……都是交通违法行为,几乎没人敢打包票说这些行为与自己无关,此前也从未见有人道过歉,甚至连产生严重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不必占用公共资源向公众道歉。
交通违法,依法处罚即可,怎能以“示众”式的手段羞辱公民?无论是《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条文,皆没有授权有关部门勒令违法者上电视道歉或公布被处罚者信息的规定,更没有要求单位领导“连坐”这一选项。法无授权不可为,有关部门的初衷再好,也不能越界。即使事先发布了《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也因无法可依不具执行力。进一步说,“一事不二罚”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拒不缴纳罚款可谓诚信污点,但行人违法后若接受了罚款处罚,凭什么还要再上电视道歉?难道在人行道上骑一次车就罪大恶极了?那为何机动车违法不会有这样的“待遇”?
往好听说,是病急乱投医;难听点说就是典型的家长式的人治思维。一个城市的文明,固然有赖于每一位市民对法规的自觉遵守,更离不开公权部门率先垂范,以法治思维加强日常治理,而不是为了文明城市创建而不管不顾,在追求立竿见影的路上肆意侵犯公民尊严和权利。
以“中国式过马路”、人行道上骑车为代表的违法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在于交管部门长期不作为,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甚至形成法不责众的乱象。因此,正确的做法不是让市民道歉,而是让掌握公权力的有关部门致歉,并进行必要的问责。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常态,违法行为才会减少,文明程度也才能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