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东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单价值254元的烧烤被盗。据深圳新闻网,经查,一男子冒充外卖小哥取餐,3个月作案数十起。目前,该男子因盗窃被依法行拘。(9月20日澎湃新闻)
随着“互联网+”的推进,外卖行业蓬勃发展,“偷外卖"行业也应运而生,各地外卖被偷现象屡见不鲜:杭州一名51岁高学历男子林某为发泄情绪多次偷盗外卖,短短20日共盗窃5次被刑拘;租住在南京某小区的名牌大学生李某因为“多次偷窃”他人外卖被刑拘;杭州萧山开发区某小区竟发生了一90后白领开着奔驰偷外卖的咄咄怪事……
尽管像深圳男子张某那样偷外卖吃到“发福”的奇葩新闻并不多见,但其背后暴露的却是外卖行业管理漏洞。
一般来说,外卖被偷的地点主要有两个地方,一是加工外卖的餐饮店,外卖员打扮的人进店也无需核实身份,拎了外卖酒吧走,二是小区或单位、学校临时外卖存放点,因无人看管,外卖更容易被人顺手牵羊。本案中偷外卖吃到“发福”的张某之所以3个月作案数十起,无一失手,其“成功”的窍门就在于他从路边停放的外卖车上偷了一套外卖服及头盔,有了这身行头,他便冒充平台送餐员大模大样走进木屋烧烤店铺,离开时手提一份外卖。半年之中,不花钱的外卖让他吃胖了50斤,而那些临时外卖存放点则因为点外卖者与送外卖人员时间上的不一致让偷外卖者有机可乘,目前除了依靠监控外并没有其他有效的防止措施。
偷外卖吃到“发福”,看似很好笑,但却不能只当笑话看。
从法律上说,偷外卖是一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一份或几份外卖价值一般不会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无法构成盗窃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尽管偷外卖一般属于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但如果屡屡作案达到“数额较大”,则另当别论。
偷外卖行为虽小,却早已突破了道德底线和做人底线,是将个人利益建立在侵害其余两个不相干人的利益之上,点外卖者开开心心去拿外卖,却空手而归;送外卖人员辛辛苦苦送外卖,却可能被投诉或扣罚工资。只有加大惩处力度,让偷盗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代价,倒逼所有人提高自身素质,“勿以恶小而为之”,才能构建起“天下无贼”的法治环境。